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的保荐人。公司与原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的保荐协议和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承接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呈新材料”)、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8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9,334,43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6,038,569.3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3,295,862.6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6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355 号)。
鉴于公司保荐人变更,于2023年3月21日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科呈新材料、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均未发生变更。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远景路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辖属网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归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辖属二级支行。
(一)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子公司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远源、钟秋松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科呈新材料(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远源、钟秋松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5、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珠海创钰铭汇股权互助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创钰铭汇”)、广州创钰铭晨股权互助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创钰铭晨”)和赫涛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东,创钰铭汇和创钰铭晨均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赫涛、赫文和赫珈艺分别持有广州创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因此创钰铭汇、创钰铭晨和赫涛为一致行动人。
2023年1月14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创钰铭汇、创钰铭晨和赫涛合计持有公司6,666,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2023年2月1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创钰铭汇、创钰铭晨和赫涛拟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002股(含4,000,00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00%)。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创钰铭汇、创钰铭晨和赫涛出具的《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3月22日,股东创钰铭汇、创钰铭晨和赫涛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04,322股。本次减持时间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注:上述创钰铭汇、创钰铭晨持股数量包括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获得的股份。
本次减持是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要而进行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依据自己资金需求安排实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依据市场情况、股价等因素决定是不是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及减持价格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